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将继续执行《唐山市人民*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通字[]1号}*策↓↓↓
唐山市人民*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通字[]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环城路以内(由开越路、南湖大道、唐安路、大庆道相连的内部区域),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民*府(管委会)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公安)、(应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唐山市人民*府
年2月8日
唐山市公安局
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深入开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线索,确保有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涵盖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根据举报,查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视情给予举报人元以上元以下奖励;查获非法制造、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给予举报人元以上0元以下奖励;查获重大案件的,给予举报人0元以上0元以下奖励;
(二)破获重大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用于制造烟花爆竹的爆炸物品案件的,经市局分管局领导批准,视情给予举报人重奖。
第四条奖励基金的管理。奖励基金由办案单位结合本单位警保部门具体落实。
第五条奖励基金的申请与办理。由具体办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奖励审批表,打击处理法律文书,受奖群众举报、谈话记录,受奖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由治安部门建档汇总报分局分管治安、警保的局领导审批后发放奖金。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办案单位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已核实或侦办的;
(二)举报人为公、检、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人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情况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举报人被骚扰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条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要各司其职,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公布奖励办法,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及时兑现奖励,确保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举报;253;
各县(市、区)举报电话以各自公布为准。-END-来源:唐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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