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标题:《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和收受购物卡受处分!》
纪法之窗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学习、掌握党纪法规,丰南区纪委监委与《今日丰南》报、丰南电视台、丰南发布联合推出《纪法之窗》专栏,讲述相关案例,解读党纪法规,明晰法纪底线,以期共同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和收受购物卡受处分
案例:
某区某镇党委原副书记、原镇长孙某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和收受购物卡问题。年元旦期间,孙某及其家人接受在该镇有开发项目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排的旅游活动,该公司负担旅游费用共计1.5万余元。年春节期间,孙某收受该公司经理赠送的购物卡共计元。孙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涉及款项已全部收缴。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点评:
本案中,孙某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和收受购物卡,应受到党纪处分。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心存侥幸,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和收受购物卡,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用“亲”“清”二字,言简意赅地概括了新型政商关系,为党员干部与企业的交往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现实遵循。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在坚守纪律、法律和道德底线的前提下,为推动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加公平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来源:丰南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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